放债人公告事项

版权公告及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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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声明

1. 引言
此声明乃采纳为宝新信贷有限公司(下称「宝新信贷」)的「私隐政策声明」(下称「本声明」)。订立本声明的目的,是为确立宝新信贷全力执行及遵守保 障资料原则的政策及实务,以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该条例」)的各项条款及条文,及施行由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就该条例而颁布的指引。宝新信贷会依从本声明订立的原则及最低标准。
2. 宝新信贷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2.1宝新信贷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可能包括下列各项:
  1. 客户及其配偶的姓名和地址、职业、联络详情、出生日期和国籍、其身份证及/或护照号码及证件发出日期和地点;
  2. 客户咨询人的姓名和联络详情;
  3. 客户及其配偶现时的雇主、职位性质、年薪及其他福利;
  4. 客户及其配偶持有的物业、资产 或投资的详情;
  5. 客户及其配偶所有的其他资产或负债(实有或或然)的详情;
  6. 宝新信贷在延续与客户正常业务关系中获得的资料(例如,当客户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宝新信贷沟通时,宝新信贷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当中可能以文书形式或电话录音或网上系统收集);
  7. 就要求追收任何客户拖欠宝新信贷款项而由咨询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供的信用状况资料;及
  8. 可透过公开渠道取得的资料。

2.2宝新信贷或会持有鉴于经验及其业务特别性质所需的其他种类的个人资料。
3. 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
3.1客户在开立或延续信贷户口、建立或延续信贷或分期贷款或提供其他财务服务时,需要不时向宝新信贷提供有关的资料。
3.2客户与宝新信贷在延续正常业运作中,本公司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
3.3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1. 处理信贷及/或其他财务服务申请;
  2.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3. 在客户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审查,及由宝新信贷进行核对程式(根据条例之定义);
  4. 编制及维持宝新信贷的信贷评分模式;
  5. 协助其他放债人及/或财务机构作信贷查核及追讨债务;
  6. 确保客户信用维持良好;
  7. 设计提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8. 计算宝新信贷与客户之间的债务;
  9. 评估及分析任何保险索偿及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偿查核;
  10. 为营运需要而进行之公司信贷评估或资料分析;
  11.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维持当时人之信贷档案以作宝新信贷现在或将来之参考(不论当时人与本公司存在关系与否);
  12. 维持客户之信贷档案以作宝新信贷现在或将来之参考(不论客户与宝新信贷存在关系与否);
  13. 根据宝新信贷须遵守的任何适用法例、规则、法院指令的要求,或预期宝新信贷应遵从的监管或执法机构的指引,向监管机构、警方或法院作出所需披露;
  14. 使宝新信贷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宝新信贷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15.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4. 个人资料的保安
宝新信贷的政策为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为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安程度,资料的敏感程度及因擅自查阅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而提供适当的保障,以防止资料被擅自查阅、处理或作其他用途。为达到适当程度的保安,宝新信贷的一贯做法为透过提供安全的储存设施,以及在资料存置设备实施保安措施,来严格限制资料被查阅。宝新信贷亦会采取措施以确保处理该等资料的人士具备良好操守、审慎态度及办事能力。资料只会以妥善保安的方式传送。
5. 个人资料的准确性
宝新信贷的政策为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为确保所有经由宝新信贷收集及处理的资料均为准确。宝新信贷会实施适当的程式以定期核对及更新所有个人资料,以确保有关的资料就被使用的目的而言是为合理准确。倘若宝新信贷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含有意见声明,宝新信贷会采取一切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任何声言是支持该项意见声明的事实,均属正确。
6. 个人资料的收集
6.1在收集个人资料的过程中,宝新信贷会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份「个人资料收集声明」,述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将获转交资料的人士的身分类别、查阅及改 正资料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6.2有关宝新信贷从互联网收集个人资料,宝新信贷会采纳以下实务:
  1. 网上保安
    宝新信贷会按照严格的保安及保密标准保障在互联网提供给宝新信贷的任何资料。并已采用加密法在互联网上传输敏感性的资料,以保障个人的私隐。
  2. 「曲奇」档案
    「曲奇」档案是由网站伺服器传送至浏览器的小段资讯,这些资料储存于电脑硬碟中,使网站伺服器能于稍后再从浏览器内读取。这有助网站保存某些 使用者的资料。
    宝新信贷只利用「曲奇」档案来鉴定特定期间的使用者,而不会把使用者的敏感性资料存置于「曲奇」档案内。当使用者浏览宝新信贷网站时,所有联 系将会利用「曲奇」档案去鉴定使用者身份。当使用者结束浏览宝新信贷网站时,「曲奇」档案亦会无效。倘若使用者尝试将其网络浏览器的「曲奇」 档案设定为停止运作,便未必能使用宝新信贷的网上及其他金融服务。
  3. 网上改正资料
    透过网上设施提供给宝新信贷的个人资料一经呈交,便未必能在网上取消、改正或更新。使用者如未能在网上作出取消、改正或更新,便须联络宝新信 贷有关部门或分行。
  4. 网上保留资料
    在网上收集的个人资料会被转送到宝新信贷有关部门或分行处理。个人资料一般不会存置于网站伺服器。
7. 查阅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
7.1宝新信贷的政策为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依从及处理一切查阅资料及改正资料要求;及让所有有关职员熟悉有关的规定,以协助各人士作出有关要求。
7.2宝新信贷或会在符合该条例的规定下,就查阅资料要求征收适当费用。倘若任何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人士要求宝新信贷提供按早前的查阅资料要求提供过的个人资料的额外副本,宝新信贷或会收取费用以全数弥补因提供该额外副本而涉及的行政成本或其他成本的费用。
7.3有关查阅及改正资料的要求,可向资料保障主任或其他相关指定人员提出。
8. 其他实务
为确保依从该条例所载的规定,宝新信贷备有:

8.1资料记录簿,即该条例第27条所规定的记录簿
8.2内部政策及指引以供宝新信贷员工使用,以确保各员工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9. 资料保障主任的委任
9.1宝新信贷已委任资料保障主任,以负责统筹及监察该条例及宝新信贷保障个人资料政策的遵守情况。
9.2资料保障主任的联络资料如下︰ 宝新信贷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3楼2309室
电话:
传真:

放债人条例

以下所列的,对保障订立贷款协议的各方均至为重要,应小心阅读。该撮要并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问,应参阅《放债人条例》有关条文。
《放债人条例》第III部撮要放债人进行的交易
本条例第18条列出关于放债人作出贷款的规定。每份贷款协议须以书面订立,并由借款人于该协议作出后的7天内及于该笔款项贷出签署。在签订协议时,须 将已签署的一份协议摘记,连同本撮要一份给予借款人。该摘记须载有该宗贷款的详尽细则,包括还款条款、保证形式及利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协议不得予 以强制执行,除非法庭信纳不强制执行该协议并不公平。
本条例第19条订定,如借款人提出书面要求及就有关开支而支付订明费用,则放债人须将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当时的债务情况(包括已还款项、到期或即将 到期的款项及利率)的结算书正本及副本一份给予借款人。借款人须在该结算书的副本上签注文字,表示已经收到该结算书的正本,并将经如此签注的该结算 书副本交回该放债人。放债人则须在与该结算书有关的协议持续期间保留该份已交回的结算书副本。如放债人不照办,即属犯罪。如借款人提出书面要求,放 债人亦须供给与该宗贷款有关或与保证有关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上述要求,不得在一个月内提出超过一次。放债人如无充分理由而没有遵照本段所述的要求 办理,则不得收取在该等要求没有照办期间的利息。
本条例第20条订定,除非保证人亦是借款人,否则须在协议作出后的7天内,给予保证人一份已签署的协议摘记、一份保证文书(如有的话)及详列须支付款项 总额的结算书。如保证人在任何时间提出书面要求(不得在一个月内超过一次),放债人须给予他一份已签署并详列已支付款项总额及尚欠款项总额的结算书。 放债人如无充分理由而没有遵照办理,则不得在该项要求没有照办期内强制执行该项保证。
本条例第21条订定,借款人以书面通知后,可随时将贷款及计算至还款日期为止的利息偿还,放债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还款而征收较高利率。 放债人如是财政司根据《放债人条例》第33A(4)条以宪报公告认可的放债人或认可的社团的成员,则上述条文不适用。
本条例第22条述明,任何贷款协议如订定须支付复利或订定不准以分期方式偿还贷款,均属非法。此外,任何贷款协议如订定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项须收取较 高利率,亦属非法,但该协议可订定,未偿还的本金部分及利息须收取单利,但利率不得超过在没有拖欠的情况下须支付的利率;但如法庭信纳,该协议如因 不符合本条规定而成为非法并不公平,则可宣布该份非法协议全部或部分合法。
本条例第23条述明,如放债人在订立贷款协议时或接受贷款保证时并未领有牌照,则与该放债人订立的贷款协议及给予他的保证不得强制执行;但如法庭信 纳,该协议或保证如因本条规定而不能强制执行并不公平,则可宣布该协议或保证的全部或部分可予强制执行。
《放债人条例》第IV部撮要过高利率
本条例第24条厘定任何贷款的最高实际利率为年息60%(“实际利率”须按照本条例附表2计算)。任何贷款协议如订定更高的实际利率,则不得强制执行,而放 债人亦可被检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局予以变更,但已存在的协议则不受影响。对于向缴足款股本不少于$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贷款或作出如此贷款的 人,本条并不适用。
本条例第25条订定,在强制执行贷款协议或强制执行贷款保证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证人本人向法庭申请济助时,法庭可查察该协议的条 款,以视该等条款是否极之不公平或利率过高(实际利率如超逾年息48%或立法局所订的其他利率,即可单凭该理由而推定该利率过高),而法庭在顾及所有情 况后,可将该协议的条款更改,使其对协议各方均公平。对于向缴足款股本不少于$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贷款或作出如此贷款的人,本条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