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公告事項

版權公告及免責聲明

寶新信貸有限公司(下稱「寶新信貸」)供應此網站(下稱「本網站」)所載的資料內容(包括文字、圖像、圖片、視頻、計算程式及數據等)均受到寶新信貸的版權規限,未經寶新信貸同意及獲寶新信貸事先以書面認可同意,否則不能將該文字、圖像、圖片、視頻、計算程式及數據等用作公開發佈或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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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政策聲明

1. 引言
此聲明乃採納為寶新信貸有限公司(下稱「寶新信貸」)的「私隱政策聲明」(下稱「本聲明」)。訂立本聲明的目的,是為確立寶新信貸全力執行及遵守保 障資料原則的政策及實務,以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該條例」)的各項條款及條文,及施行由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就該條例而頒布的指引。寶新信貸會依從本聲明訂立的原則及最低標準。
2. 寶新信貸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2.1寶新信貸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可能包括下列各項:
  1. 客戶及其配偶的姓名和地址、職業、聯絡詳情、出生日期和國籍、其身份證及/或護照號碼及證件發出日期和地點;
  2. 客戶諮詢人的姓名和聯絡詳情;
  3. 客戶及其配偶現時的僱主、職位性質、年薪及其他福利;
  4. 客戶及其配偶持有的物業、資產 或投資的詳情;
  5. 客戶及其配偶所有的其他資產或負債(實有或或然)的詳情;
  6. 寶新信貸在延續與客戶正常業務關係中獲得的資料(例如,當客戶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寶新信貸溝通時,寶新信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當中可能以文書形式或電話錄音或網上系統收集);
  7. 就要求追收任何客戶拖欠寶新信貸款項而由諮詢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供的信用狀況資料;及
  8. 可透過公開渠道取得的資料。

2.2寶新信貸或會持有鑑於經驗及其業務特別性質所需的其他種類的個人資料。
3. 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
3.1客戶在開立或延續信貸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或分期貸款或提供其他財務服務時,需要不時向寶新信貸提供有關的資料。
3.2客戶與寶新信貸在延續正常業運作中,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3.3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1. 處理信貸及/或其他財務服務申請;
  2.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3.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及由寶新信貸進行核對程式(根據條例之定義);
  4. 編制及維持寶新信貸的信貸評分模式;
  5. 協助其他放債人及/或財務機構作信貸查核及追討債務;
  6. 確保客戶信用維持良好;
  7. 設計提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8. 計算寶新信貸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9. 評估及分析任何保險索償及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索償查核;
  10. 為營運需要而進行之公司信貸評估或資料分析;
  11.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維持當時人之信貸檔案以作寶新信貸現在或將來之參考(不論當時人與本公司存在關係與否);
  12. 維持客戶之信貸檔案以作寶新信貸現在或將來之參考(不論客戶與寶新信貸存在關係與否);
  13. 根據寶新信貸須遵守的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法院指令的要求,或預期寶新信貸應遵從的監管或執法機構的指引,向監管機構、警方或法院作出所需披露;
  14. 使寶新信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寶新信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15.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4. 個人資料的保安
寶新信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為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程度,資料的敏感程度及因擅自查閱所造成的損害程度而提供適當的保障,以防止資料被擅自查閱、處理或作其他用途。為達到適當程度的保安,寶新信貸的一貫做法為透過提供安全的儲存設施,以及在資料存置設備實施保安措施,來嚴格限制資料被查閱。寶新信貸亦會採取措施以確保處理該等資料的人士具備良好操守、審慎態度及辦事能力。資料只會以妥善保安的方式傳送。
5.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
寶新信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為確保所有經由寶新信貸收集及處理的資料均為準確。寶新信貸會實施適當的程式以定期核對及更新所有個人資料,以確保有關的資料就被使用的目的而言是為合理準確。倘若寶新信貸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含有意見聲明,寶新信貸會採取一切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任何聲言是支持該項意見聲明的事實,均屬正確。
6. 個人資料的收集
6.1在收集個人資料的過程中,寶新信貸會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一份「個人資料收集聲明」,述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將獲轉交資料的人士的身分類別、查閱及改 正資料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6.2有關寶新信貸從互聯網收集個人資料,寶新信貸會採納以下實務:
  1. 網上保安
    寶新信貸會按照嚴格的保安及保密標準保障在互聯網提供給寶新信貸的任何資料。並已採用加密法在互聯網上傳輸敏感性的資料,以保障個人的私隱。
  2. 「曲奇」檔案
    「曲奇」檔案是由網站伺服器傳送至瀏覽器的小段資訊,這些資料儲存於電腦硬碟中,使網站伺服器能於稍後再從瀏覽器內讀取。這有助網站保存某些 使用者的資料。
    寶新信貸只利用「曲奇」檔案來鑑定特定期間的使用者,而不會把使用者的敏感性資料存置於「曲奇」檔案內。當使用者瀏覽寶新信貸網站時,所有聯 系將會利用「曲奇」檔案去鑑定使用者身份。當使用者結束瀏覽寶新信貸網站時,「曲奇」檔案亦會無效。倘若使用者嘗試將其網絡瀏覽器的「曲奇」 檔案設定為停止運作,便未必能使用寶新信貸的網上及其他金融服務。
  3. 網上改正資料
    透過網上設施提供給寶新信貸的個人資料一經呈交,便未必能在網上取消、改正或更新。使用者如未能在網上作出取消、改正或更新,便須聯絡寶新信 貸有關部門或分行。
  4. 網上保留資料
    在網上收集的個人資料會被轉送到寶新信貸有關部門或分行處理。個人資料一般不會存置於網站伺服器。
7.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
7.1寶新信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依從及處理一切查閱資料及改正資料要求;及讓所有有關職員熟悉有關的規定,以協助各人士作出有關要求。
7.2寶新信貸或會在符合該條例的規定下,就查閱資料要求徵收適當費用。倘若任何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人士要求寶新信貸提供按早前的查閱資料要求提供過的個人資料的額外副本,寶新信貸或會收取費用以全數彌補因提供該額外副本而涉及的行政成本或其他成本的費用。
7.3有關查閱及改正資料的要求,可向資料保障主任或其他相關指定人員提出。
8. 其他實務
為確保依從該條例所載的規定,寶新信貸備有:

8.1資料記錄簿,即該條例第27條所規定的記錄簿
8.2內部政策及指引以供寶新信貸員工使用,以確保各員工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9. 資料保障主任的委任
9.1寶新信貸已委任資料保障主任,以負責統籌及監察該條例及寶新信貸保障個人資料政策的遵守情況。
9.2資料保障主任的聯絡資料如下︰ 寶新信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華潤大廈23樓2309室
電話:
傳真:

放債人條例

以下所列的,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放債人條例》第III部撮要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簽署。在簽訂協議時,須 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不得予 以強制執行,除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
本條例第19條訂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及就有關開支而支付訂明費用,則放債人須將該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當時的債務情況(包括已還款項、到期或即將 到期的款項及利率)的結算書正本及副本一份給予借款人。借款人須在該結算書的副本上簽註文字,表示已經收到該結算書的正本,並將經如此簽註的該結算 書副本交回該放債人。放債人則須在與該結算書有關的協議持續期間保留該份已交回的結算書副本。如放債人不照辦,即屬犯罪。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放 債人亦須供給與該宗貸款有關或與保證有關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上述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提出超過一次。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本段所述的要求 辦理,則不得收取在該等要求沒有照辦期間的利息。
本條例第20條訂定,除非保證人亦是借款人,否則須在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給予保證人一份已簽署的協議摘記、一份保證文書(如有的話)及詳列須支付款項 總額的結算書。如保證人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超過一次),放債人須給予他一份已簽署並詳列已支付款項總額及尚欠款項總額的結算書。 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辦理,則不得在該項要求沒有照辦期內強制執行該項保證。
本條例第21條訂定,借款人以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將貸款及計算至還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償還,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徵收較高利率。 放債人如是財政司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A(4)條以憲報公告認可的放債人或認可的社團的成員,則上述條文不適用。
本條例第22條述明,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須支付複利或訂定不准以分期方式償還貸款,均屬非法。此外,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項須收取較 高利率,亦屬非法,但該協議可訂定,未償還的本金部分及利息須收取單利,但利率不得超過在沒有拖欠的情況下須支付的利率;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如因 不符合本條規定而成為非法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份非法協議全部或部分合法。
本條例第23條述明,如放債人在訂立貸款協議時或接受貸款保證時並未領有牌照,則與該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及給予他的保證不得強制執行;但如法庭信 納,該協議或保證如因本條規定而不能強制執行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協議或保證的全部或部分可予強制執行。
《放債人條例》第IV部撮要過高利率
本條例第24條釐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60%(“實際利率”須按照本條例附表2計算)。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更高的實際利率,則不得強制執行,而放 債人亦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局予以變更,但已存在的協議則不受影響。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 人,本條並不適用。
本條例第25條訂定,在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或強制執行貸款保證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證人本人向法庭申請濟助時,法庭可查察該協議的條 款,以視該等條款是否極之不公平或利率過高(實際利率如超逾年息48%或立法局所訂的其他利率,即可單憑該理由而推定該利率過高),而法庭在顧及所有情 況後,可將該協議的條款更改,使其對協議各方均公平。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